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533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第13條條文,除第11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宜,分八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
  ,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