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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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