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
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將已知事故情
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由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
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填具重大公路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
〔立法理由〕
配合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四點重大公路事故增列自用大客車之調查,爰
修正條文內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