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
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
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立法理由〕 一、合作社應訂定聘任職員之員額編制規定,並視業務需要分置各級職員
。
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法前之合作社法第三條,合作農場為合作社種
類之一,其「場長」與一般合作社之「經理」為同一序列,另依據修
法後之合作社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嗣後成立之合作社,將不再有
「合作農場」之名稱,爰合作農場之「場長」不列入本條之員額編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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