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替代役役男經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者,由該會將合於身
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替代役役男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就養申請表及替
代役人員榮民證申請表,函送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交及
協助役男填報,並副知役政署。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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