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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聯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社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倍(最 少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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