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
  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
  責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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