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85
人,瀏覽人次:
96071019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補 (換)發測繪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 元。
〔立法理由〕
申請核發、補(換)發登記證之收費時機與數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