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經營測繪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應繳納許可費,每件
  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
  測繪業申請許可之收費時機與數額。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補
  (換)發測繪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
  元。
〔立法理由〕
  申請核發、補(換)發登記證之收費時機與數額。

  測量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者,應繳
  納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換)發者,亦同。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其測量技師應具
  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爰定其證明書之收費數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