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
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
備。
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
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
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前二項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立法理由〕
第二項為求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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