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6條、第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茲
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國家標準CNS 一
六0九五「兒童照護用品 -公共場所用換尿布台」內容,並考量我國兒童
生長曲線、男性與女性成人坐姿尺寸差異,調整親子廁所內兒童安全座椅
及尿布臺設備規格,及修正部分條文文字,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應加設之獨立式親子廁所,須在男女廁
    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兒童安全座椅及尿布臺設備規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
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
備。
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
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
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前二項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立法理由〕
第二項為求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
          ,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設置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且應留設足夠之安
          全座椅使用空間。
二、尿布臺,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應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
          不得大於八十公分,並符合國家標準CNS 一六0九五規定。
    (二)至少有一側應留設長六十公分、深五十公分以上照顧者之操作
          空間。
    (三)須提供附有蓋子之垃圾桶。
三、兒童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四、兒童馬桶: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二十九公分。
五、兒童洗面盆:
    (一)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
          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二)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須張貼載重、使用年齡及使用方式說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兒童安全座椅面距地板面距離尺寸,依據勞動部
    人體計測資料庫,我國男性與女性成人坐姿眼睛至地面尺寸約為一百
    十九公分及一百十一公分,另依教育部幼兒靜態人體計測資料庫坐姿
    眼高數據,兒童安全座椅面距地板面距離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時,
    二歲半兒童眼高至地面距離約為八十五公分至一百十公分,為符合成
    人照顧者目視範圍、座椅使用舒適性及安全性,爰修正兒童安全座椅
    ,座椅面距地板面為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尿布臺,考量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及相關國際
    標準均未就尿布臺尺寸訂定強制規定,且國家標準CNS 一六0九五「
    兒童照護用品 -公共場所用換尿布台」已定有安全性能規定,包括尿
    布臺載重及束縛系統等相關規定,爰刪除尿布臺尺寸及承載重量之規
    定,並明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