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係指與宗教有關之學術研討、佈道、弘法、演講
  、參觀訪問、會議、展覽或其他公益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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