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依本辦法所提各項申請,由左列機關 受理之。 一、使館:由外交部受理。 二、領館:由其駐在地區內之主管地方政府受理。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所指定之機關受 理。 前項各款所稱機構之人員,依本辦法所提各項申請,除另有規定外,應 經由其所屬機構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