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
  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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