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政戰部主管副主任兼任,以綜理本會全般會 務並指導案件之審(研)議事宜;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於委員 中簽請核派,以襄助主任委員處理工作;委員卅五人至四十五人,由第 二條所列單位之主官、副主官或政戰主管一人兼任,以出席會議,審( 研)議案件,並代表單位官兵建議事項或提議案件,委員人選另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