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3月10日

所有條文

  為依國軍福利政策規定,使本部福利設施能適合官兵需要,特組設本部
  福利委員會並訂頒組織規程。

  本會由本部各幕僚單位,直屬訓練單位,直屬勤務單位等代表組成,以
  審議本部福利處重大福利措施。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政戰部主管副主任兼任,以綜理本會全般會
  務並指導案件之審(研)議事宜;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於委員
  中簽請核派,以襄助主任委員處理工作;委員卅五人至四十五人,由第
  二條所列單位之主官、副主官或政戰主管一人兼任,以出席會議,審(
  研)議案件,並代表單位官兵建議事項或提議案件,委員人選另案辦理
  。

  本會設秘書處,綜理本會全般行政業務,會議資料之蒐集整理,開會前
  之協調連繫,決議案執行情形之協調稽催等,置處長一人,由總政戰部
  第五處主管副處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由處長簽請核派。

  本會分設政策與財務審查小組,其組織與職掌如左:
  一、政策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中推選三人,並由總政戰部三、五處各
      派代表一員組成,以代表本會負責本部福利處重大措施或提會案件
      ,及各委員單位提案之會前審查工作。
  二、財務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中推選三人,並由總政戰部第五處、主
      計室各派代表一員組成,以代表本會負責本部福利處經費及營業狀
      況等案件之會前審查工作。
  政策與財務審查結果,應提報本會討論,必要時,兩審查小組得舉行聯
  席審查。

  本會權責如左:
  一、有關本部福利處重要措施案件之審議。
  二、有關本部福利處經費與經營狀況之審查。
  三、有關本部官兵福利事業興革事項之研議與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之審議。

  本會議事程序如左:
  一、宣布開會。
  二、報告:
  (一)主席報告。
  (二)檢查上次會議案決議案執行情形。
  (三)秘書處業務報告。
  (四)本部福利處工作與業務報告。
  (五)各審查小組報告案件審查情形。
  (六)委員報告與檢討。
  三、討論:
  (一)政策與業務性案件。
  (二)經費與營業情形案件。
  (三)一般提案與建議事項。
  四、臨時動議。
  五、主席結論。
  六、散會。

  本會討論案件時,依民權初步之原則進行,並須經多數人同意始視為通
  過,惟必要時,亦得由主席裁定後,視為同等效用。

  本會決議案件,須經簽奉核准後始行生效,並應循政戰系統呈轉。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不對外行文,如須行文案件,概送由行政主管單位辦理。

  本會不使用國防印信,為便於業務上處理之需要,得刊用條戳與圖記。

  本會行政事務,概由本部福利處負責支援。

  本會辦事規章,由秘書處研訂,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