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
    雷。
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
    。
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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