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6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
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