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公有財產,包括中科院管理之下列財產:
一、設立前,除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
    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
    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
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關以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供中科院使用之財
    產。
前項第二款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各級政府機關同意就中科院所提指定用
途購置財產之專案計畫,以補助方式提供之專案經費。但不包含依政府採
購法對中科院採購或委託之經費。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六項授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訂定事項,僅限於該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不包括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三款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
    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
    產,爰予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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