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利特定非公務機關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爰於第一
項規定該計畫應包括之內容,說明如下:
(一)特定非公務機關雖未強制要求設置資通安全長,惟為使特定非公
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相關業務得以順利推動,亦得考慮仿照公務機
關之方式設置資通安全管理代表。考量資通安全推動常涉及單位
內相關資源調動及分配等事項,相關業務應由高階管理人員統籌
規劃較為合適,特定非公務機關所設置之資通安全管理代表,應
具有足夠權責、資源、權限、相當資歷、經驗及資安專業之人員
擔任為宜,使資通安全相關業務得以順利推展。
(二)特定非公務機關就所屬人員應定期辦理資通安全教育訓練,以建
立人員資通安全認知,提升機關資通安全水準。
二、為利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
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應包括之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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