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0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
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及實施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及稽核其實施情形。並於第十六條第六項、第十七條第四
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為訂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
理作業及相關規範,以提升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爰訂定「國防部所管特
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指定對象。(第二條)
三、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應載明事項。(第三條)
四、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期程。(第四條)
五、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期程。(第五條)
六、受稽核機關之擇定、稽核計畫應載明事項及其考量因素。(第六條)
七、稽核計畫應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及稽核日期調整方式。(第七條)
八、受稽核機關之配合事項及依法律不能配合之處理程序。(第八條)
九、稽核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及保密義務。(第九條)
十、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及交付時程。(第十條)
十一、改善報告之提出方式及程序。(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二條)
十三、資通安全相關事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辦理。(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