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獎勵主體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就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訂定獎勵措施:
一、發展國防產業績效卓著。
二、對國防事務有特殊貢獻。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之獎勵條件。
二、第一款所稱發展國防產業績效卓著,指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對
    不易進口之軍品、技術,能自立研發成功者;發明或改良軍品、產製
    與維修技術等事項。
三、第二款所稱對國防有特殊貢獻,指研發關鍵技術,突破現狀;特殊製
    造工法,有利製程;領先國際技術,採為實際運用;產學研究,人才
    培育,著有實績;促進推動國際合作研發等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