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主體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就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訂定獎勵措施:
一、發展國防產業績效卓著。
二、對國防事務有特殊貢獻。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之獎勵條件。
二、第一款所稱發展國防產業績效卓著,指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對
不易進口之軍品、技術,能自立研發成功者;發明或改良軍品、產製
與維修技術等事項。
三、第二款所稱對國防有特殊貢獻,指研發關鍵技術,突破現狀;特殊製
造工法,有利製程;領先國際技術,採為實際運用;產學研究,人才
培育,著有實績;促進推動國際合作研發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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