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計畫之經費,係由國防預算中屬於國家科技預算額度直接用於研發計
畫或其他公務預算用於補助、委託或出資予部外單位而執行前條第一項第
一款各目研發計畫者,應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保管運用。
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鑑因研發計畫經費預算之編列,不限附屬單位預算,爰修正第一項,
刪除「附屬單位」文字,以符實需。
二、為配合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之範圍,包含其收入,爰修正
第二項,增列研發成果之收入,為其歸屬運用與其他法令適用順序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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