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以下簡稱政三)處、組、科
  、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無政戰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設監察室
  或置監察官。未置監察官編制之單位,由政治作戰輔導長(官)兼辦監
  察業務。置有監察官兩員以上者,以資深者為首席監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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