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回國學人,其範圍如左: 一、獲有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擔任教授、副教 授、助理教授及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二、具有前款之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專門研究, 或擔任重要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具有著作或發明,獲有國際聲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