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為使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踴躍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成,
  特訂定本辦法。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邀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其緩
  徵緩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所稱回國學人,其範圍如左:
  一、獲有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擔任教授、副教
      授、助理教授及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二、具有前款之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專門研究,
      或擔任重要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具有著作或發明,獲有國際聲譽者。

  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各部會核准邀
  請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時,應將
  邀請學人之姓名、學經歷、邀請原因、邀請時間、役別等列冊函送左列
  單位。
  一、役男-內政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或台北市政府。
  二、後備軍人-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省軍管司令部。
  邀請役男或後備軍人身份回國學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各單位收到前條名冊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臺灣軍管區,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原列軍管區,
      在邀請期間緩予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二、省市政府對具有役男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准予在原定講學或研究期間,緩予徵集。
  三、臺灣警備總部,於前條學人邀請時間期滿,再出境時,經查核無訛
      後,准予免辦後備軍人或役男出境同意手續。

  具有後備軍人或役男身分之回國學人,如邀請單位須繼續邀請時,應將
  繼續講學或研究時間依第四條區分函內政部、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
  臺灣軍管區、及省、市政府准照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邀請回國學人,於講學或研究期間解聘,或講學研究期滿解聘,仍在國
  內居留或就業者,其兵役及出境手續,不適用本辦法,仍依現行有關法
  令辦理。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