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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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