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 得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 之。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 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 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