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82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附圖;增訂第9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服制旗章

法規異動

修正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
得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
之。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
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
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