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演習實施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為防空演習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策劃與執 行防空演習及協調協辦機關辦理防空演習有關事項。 二、協辦機關:與防空演習有關之中央政府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公共事業單位。 主管機關與各協辦機關之協調事項,得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