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防空演習實施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為防空演習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策劃與執
      行防空演習及協調協辦機關辦理防空演習有關事項。
  二、協辦機關:與防空演習有關之中央政府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公共事業單位。
  主管機關與各協辦機關之協調事項,得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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