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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民防法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
第二十一條(防空演習)
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 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