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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作戰區指揮部、防衛指揮部應協調轄區內直轄市、縣( 市)政府、交通機關(構)、憲兵及警察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 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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