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營繕工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經辦單位舉辦營繕工程時,應先獲得土地,造具需求計畫,呈報權責
  單位核准,並視工程需款時程,撥發預算。
  各總部依權責核定之分年計劃或詳細工作計畫,應以副本呈國防部核備
  。
  經辦單位,奉准委託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程署)承辦之工程,應由原
  經辦單位負責綜合管制,並應協調聯勤工程署,訂定進度時程表,依規
  定管制工程進度與品質,按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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