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經辦單位舉辦營繕工程時,應先獲得土地,造具需求計畫,呈報權責 單位核准,並視工程需款時程,撥發預算。 各總部依權責核定之分年計劃或詳細工作計畫,應以副本呈國防部核備 。 經辦單位,奉准委託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程署)承辦之工程,應由原 經辦單位負責綜合管制,並應協調聯勤工程署,訂定進度時程表,依規 定管制工程進度與品質,按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