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委由國內、外公民營機構保修:
一、國內外公民營工廠已具承修能量,或提供軍工廠修護技術,並曾訂
立合作契約者。
二、超出國軍修護工廠額定負荷、並受時間限制或承修不符經濟成本者
。
三、國軍修護工廠機具、設施技術經驗不足,無法承修者。
四、政策性或計畫性委商承修者。
五、提升性能或品質,改進現行修護技術者。
六、透過國內外科技、工業合作、技術移轉等方式引進技術,經評估、
認證或授權可用於改良或軍品承修用途者。
七、國內外優良廠商或法人機構推薦之高科技技術,可用於改良或承修
軍品者。
八、符合特約供應及試製採購範圍內承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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