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標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37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陸地測量局測量人員因供測量之需用得於官地公地民地設置測量標該管
  官署公共團體或所有人對於所設標點位置若有礙難情形須預為函商或呈
  請聽候陸地測量人員定奪不得藉及阻撓至誤要公所設置之測量標若係第
  五條之規定須備價收買地址者應按土地徵收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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