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標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37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測量標為各種測量之基礎關於軍事內政至為重要設置保護悉依本條例行
  之

  測量標分覘標標石標樁標旗四種

  陸地測量局測量人員因供測量之需用得於官地公地民地設置測量標該管
  官署公共團體或所有人對於所設標點位置若有礙難情形須預為函商或呈
  請聽候陸地測量人員定奪不得藉及阻撓至誤要公所設置之測量標若係第
  五條之規定須備價收買地址者應按土地徵收法辦理之

  設置測量標應選空曠處所除在業務上必要時凡公共建築物家宅墓及祠
  宇等均須設法繞避

  測量標所佔地址面積若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無論暫用常用除官地外均須
  照土地徵收法收用由原有該地址者按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出
  具願書及地價收條交給測量人員轉呈陸地測量局存查但設置標石標旗標
  樁不在此限

  各省陸地測量局應於每季外業完成後將設置測量標所收買之地址填表呈
  報總局備案

  設置測量標及施行測量有伐去樹木或他種植物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
  但須給與相當之賠償金

  設置測量標及施行測量須入官有公有民有宅地或垣牆內時經先為通知後
  該管官署公共團體或現居住人不得阻止之

  損壞測量標者除查有故意毀壞另行拘訊依法究辦外餘依左列處斷之
  一、移動或毀壞覘標標石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之徒刑
      或二十元以上者百元以下之罰金
  二、移動或毀壞標樁標旗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罰
      金
  三、因過失損壞測量標或於測量標近旁堆積塵土拋棄砂石或於測量標上
      黏貼紙張及繫養牲畜者處一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罰金如有上列各項情
      事時即由陸地測量局函請就近公安局分別處理其罰金以十分之四為
      報信及辦案者之獎資十分之六充作就近國民小學校教育金

  測量標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官民皆得借用之惟以不妨礙本
  局業務為限

  無論官署團體或人民擬在測量標附近另有建設致防礙測量者均須詳述事
  由繪具圖說函商或呈請陸地測量局查核經核准遷移測量標或改建時所有
  必要費用由函商或呈請人負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另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