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港口管制,平時由各該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所
  屬港口管制單位共同負責,並協調港區警察、海關、憲兵等機關(單位
  )執行之。其管制區域及權責規定如左:
  一、港口防波堤或防禦網之外海面,由海軍偵巡艦艇負責,港內水域由
      當地港警單位負責。
  二、商港港口交通管制,由港口管制單位負責(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
      漁船進出港口交通管制。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負責海軍
      艦艇進出港口交通管制)。
  三、港口或防網附近岸區,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或協調陸軍海防守備單
      位共同負責。
  四、漁港及漁船進出之狹水道,由當地港警(警察)單位負責,各商港
      管理機關協助之。
      未設有海軍單位之商港,港口管制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並協調海
      軍、地區警察、海關、憲兵等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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