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 一、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後備役軍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定 之志願入營甄選條件,並已向所隸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志願入營。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符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所定之 選訓條件,且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