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具有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
一、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後備役軍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定
    之志願入營甄選條件,並已向所隸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志願入營。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符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所定之
    選訓條件,且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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