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感化教育處所,就交付受感化人之應備文件核對無訛後,出具收據。
  前項應備文件未具備時,應通知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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