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
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
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
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
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
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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