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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違章漏稅案件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受理。 二、稽查。 三、審理。 四、補稅。 五、移罰。 六、抗告或答辯。 七、罰鍰執行。 八、罰鍰劃解。 九、發還違章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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