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
  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
  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
  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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