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設置之日記帳應為訂本式。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不在 此限。
參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該條授權訂定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 辦法(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前為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 料辦法)及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 帳簿憑證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又「 使用個人電腦記帳」亦為電子方式之一種,爰配合刪除該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