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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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列為本條(不分項);配合本條文將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
稅之適用期限延長四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修正第一
款及第二款期限規定。
二、現行第二項追溯減徵退還貨物稅差額之申請期限已屆期,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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