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
  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
  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
  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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