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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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1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
  ,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