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
,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教保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不設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四十四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
    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人數每班三十名幼兒
    及師生比一比十五為計算基礎。
二、依立法院第十屆第五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關於本法修正案通過之附帶決
    議略以,為減輕教保服務人員教學壓力,並兼顧收托幼生人數,爰教
    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提出相關方案,以期實質降低師生比,並待
    幼兒園實質師生比達一定比例後,本部再提出降低師生比之修法。
三、本部依前開附帶決議辦理調降師生比方案,自一百十二年八月起,公
    共化幼兒園(即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三學年為期程,訂於
    一百十四學年度調整師生比至一比十二;考量現行所定行政組織組數
    ,公立幼兒園係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學年度招收幼兒
    之人數或班級數核算,私立幼兒園(含非營利幼兒園)係以當學年度
    實際招收幼兒之人數核算,為免調整師生比目標達成後,前開幼兒園
    組織編制易有縮編情形致影響幼兒園運作,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設組所按招收人數標準。
四、又本部依前開附帶決議辦理調降師生比方案,係採先行政策引導公共
    化幼兒園調整師生比至一比十二,並考量私立幼兒園之營運成本,爰
    不予修正私立幼兒園之行政組織編制。至非營利幼兒園如願意配合調
    整師生比,其所衍生之相關經費,將列入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核算
    。
五、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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