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修正後之第四條增訂項次,爰將援引本條例之條文,修正為第
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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