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05530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現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
七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為配合本條例之修正,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細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開會作成決議之出席人數及同意人數;
    該審議會之議事規則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
    四條)
三、修正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排除
    之學校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數已逾本條
    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所定百分之五者,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核定之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修正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