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續聘,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