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二、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
持續輔導需求者。
三、原就讀學校:指學生原就讀,因畢業、轉學、退學、中輟或其他原因
不再就讀之學校。
四、現就讀學校:指學生因轉學、升學、重考並已辦理入學之現在就讀學
校。
五、評估會議:指由原就讀學校召開,就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以決定其
是否需列為轉銜學生之會議。
六、轉銜會議: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邀請原就讀學校代表出席,針對轉
銜學生之個案資料進行交流與討論之會議。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定義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介入性輔導或第三款處遇性輔導等服務之學生。
三、第二款定義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學校評估後,至下一個學校入
學後,認為有持續輔導需求者。
四、第三款定義原就讀學校。
五、第四款定義現就讀學校。
六、第五款定義評估會議,指由原就讀學校召開,評估高關懷學生是否列
為轉銜學生之會議。
七、第六款定義轉銜會議,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對轉銜學生之輔導服務
,進行交流及討論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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